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 王麗珍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 律師複代理人程 昱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進財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後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 李訓榕 (應已死亡)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依法追加被告或聲明命承受訴訟。
二、查報被告 潘阿更 之住居所或其他合法送達處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