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請人 黃美智 相對人 陳嬌蓮 相對人 陳文浩 相對人 陳振興 代理人 陳賴麗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相對人 周鉅泯 相對人 周錦煌 相對人 周錦順 相對人 李中暘 相對人 周麗卿 相對人 周義夫 相對人 謝佳純 相對人 周巫金英 相對人 周承翰 相對人 賴安邦 相對人 周仁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各應給付予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如本件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後相對人謝佳純就其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判決變價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1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如本件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744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700元、4,800元,總計預納93,244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陳報之辦理土地分割費用,因非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表一: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85,744元│││├─────────┼────────────┼────────┤│一│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8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700元││├───┴─────────┼────────────┼────────┤│總計│93,244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5萬6,715元。││計算式:27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6/12+334.││9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7/27=8,556,││715││⑴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中共計預納93244元。││⑵其中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為││93244元×27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6/12÷8,││556,715=56909元││⑶其中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為││93244元×334.9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應有部分7/27÷││8,556,715=36335元│└───────────────────────────────────┘附表二,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000土地)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及應負擔金額:
┌──┬──────────┬───────┬─────────┐│編號│相對人姓名│應有部分即應負│應負擔金額││││擔訴訟費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美智│1985/5400│20919│├──┼──────────┼───────┼─────────┤│2│陳嬌蓮│45/800│3201│├──┼──────────┼───────┼─────────┤│3│陳文浩│45/800│3201│├──┼──────────┼───────┼─────────┤│4│陳振興│45/800│3201│├──┼──────────┼───────┼─────────┤│5│中華民國│4295/21600│11316│││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周鉅泯│55/7200│435│├──┼──────────┼───────┼─────────┤│7│周錦煌│385/43200│507│├──┼──────────┼───────┼─────────┤│8│周錦順│385/43200│507│├──┼──────────┼───────┼─────────┤│9│周仁彧│165/43200│217│├──┼──────────┼───────┼─────────┤│10│周麗卿│165/43200│217│├──┼──────────┼───────┼─────────┤│11│周義夫│55/900│3477│├──┼──────────┼───────┼─────────┤│12│謝佳純│385/2700│8115│├──┼──────────┼───────┼─────────┤│13│周巫金英│715/43200│942│├──┼──────────┼───────┼─────────┤│14│周承翰│55/7200│435│├──┼──────────┼───────┼─────────┤│15│賴安邦│165/43200│217│└──┴──────────┴───────┴─────────┘附表三,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000土地)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及負擔金額:
┌──┬──────────┬───────┬─────────┐│編號│相對人姓名│應有部分即應負│應負擔金額││││擔訴訟費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美智│7/27│9420│├──┼──────────┼───────┼─────────┤│2│周鉅泯│1/72│505│├──┼──────────┼───────┼─────────┤│3│中華民國│7/27│9420│││財政部國有財產署│││├──┼──────────┼───────┼─────────┤│4│周錦煌│7/432│589│├──┼──────────┼───────┼─────────┤│5│周錦順│7/432│589│├──┼──────────┼───────┼─────────┤│6│李中暘│3/432│252│├──┼──────────┼───────┼─────────┤│7│周麗卿│3/432│252│├──┼──────────┼───────┼─────────┤│8│周義夫│1/9│4037│├──┼──────────┼───────┼─────────┤│9│謝佳純│7/27│9420│├──┼──────────┼───────┼─────────┤│10│周巫金英│13/432│1093│├──┼──────────┼───────┼─────────┤│11│周承翰│1/72│505│├──┼──────────┼───────┼─────────┤│12│賴安邦│3/432│252│└──┴──────────┴───────┴─────────┘附表四:
┌──┬──────────┬───────┬───────┬─────┐│編號│相對人姓名│就系爭000土地│就系爭000土地│各應給付予││││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之金││││各應負擔之金額│各應負擔之金額│額│├──┼──────────┼───────┼───────┼─────┤│1│黃美智│20919│9420│即聲請人│├──┼──────────┼───────┼───────┼─────┤│2│陳嬌蓮│3201│0│3201│├──┼──────────┼───────┼───────┼─────┤│3│陳文浩│3201│0│3201│├──┼──────────┼───────┼───────┼─────┤│4│陳振興│3201│0│3201│├──┼──────────┼───────┼───────┼─────┤│5│中華民國│11316│9420│20736│││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周鉅泯│435│505│940│├──┼──────────┼───────┼───────┼─────┤│7│周錦煌│507│589│1096│├──┼──────────┼───────┼───────┼─────┤│8│周錦順│507│589│1096│├──┼──────────┼───────┼───────┼─────┤│9│周仁彧│217│0│217│├──┼──────────┼───────┼───────┼─────┤│10│周麗卿│217│252│469│├──┼──────────┼───────┼───────┼─────┤│11│周義夫│3477│4037│7514│├──┼──────────┼───────┼───────┼─────┤│12│謝佳純│8115│9420│17535│├──┼──────────┼───────┼───────┼─────┤│13│周巫金英│942│1093│2035│├──┼──────────┼───────┼───────┼─────┤│14│周承翰│435│505│940│├──┼──────────┼───────┼───────┼─────┤│15│賴安邦│217│252│469│├──┼──────────┼───────┼───────┼─────┤│16│李中暘│0│25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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