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安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8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106年8月9日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7772、1285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79、2542號),本院認為本件宜與追加起訴部分合併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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