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刁雲龍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更生方案,應將債權總額由「0000000」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因本院有誤載債權總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