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朝菁被告蔡友智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朝菁、蔡友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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