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 林雅倫 兼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 被告 郭芍伶
郭原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731元(含2間房屋課稅現值298,400元+328,300元=626,700元,合併計算非屬附帶請求之積欠租金、管理費、停車位保養費66,000元+電費9,588元+水費806元+瓦斯費637元,總計703,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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