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真真選任辯護人徐盛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賴真真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雷承恩 業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