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易和紡織實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陳受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慶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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