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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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2208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高寬耀 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102年6月4日死亡,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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