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 李藶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明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9年11月15日│30,000元│AZ一一九九一0│││││壢分行│││八││├─┼─────────┼─────────┼───────────┼────────┼────────┼──┤│2│王明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9年12月15日│30,000元│AZ一一九九一0│││││壢分行│││九││├─┼─────────┼─────────┼───────────┼────────┼────────┼──┤│3│王明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0年1月15日│30,000元│AZ一一九九一一│││││壢分行│││0││├─┼─────────┼─────────┼───────────┼────────┼────────┼──┤│4│王明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0年2月15日│30,000元│AZ一一九九一一│││││壢分行│││一││├─┼─────────┼─────────┼───────────┼────────┼────────┼──┤│5│王明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0年3月15日│30,000元│AZ一一九九一一│││││壢分行│││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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