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聲請人 宋焜祥 (即 宋永茂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宋泰祥朱誠興朱奕豪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並重新提出附表(其股票號碼應與掛失通知書相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