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就被繼承人 王麗淑 所遺留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本件被繼承人王麗淑之遺產據原告所陳附表一所載,其價值合計為78,057,133元,因原告應繼分合計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39,028,567元(計算式:78,057,133元×1/2=39,028,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464元,尚不足350,4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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