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 楊志湧 即楊 劉玉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6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在113年9月9日為止已滿3個月,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憶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10316338股票136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11823996股票143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13262393股票144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14622045股票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