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一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提起抗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九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五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三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自同年月二十三日起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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