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簡永珍
樓陳堅志
樓 黃義盛 被告東方旺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