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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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陽文豪即被告具保人陽啟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1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為「偽造文書等」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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