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七月,經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後,目前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六0號減為有期徒刑三月。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開㈡、㈢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上開案件自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入監服刑迄今;受刑人業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九七00二五九九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六三九一號函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