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 蘇雪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炳桂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院查,本件相對人劉炳桂已於民國103年5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尚未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且聲請人應以劉炳桂之繼承人全體或劉炳桂之遺產管理人為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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