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下午4時5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
峨嵋停車場之廁所內,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7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清單各1紙、現場照片5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1紙可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卷第21、41、97、10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白色粉末(含包裝袋壹只)壹袋經鑑驗(淨重零點三零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三零一一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青字第1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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