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仁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仁貿與同案被告 楊才壯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332號、第22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施仁貿、同案被告楊才壯所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332號、第22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0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09年度偵字第22776號卷69至73、429頁)。而該玻璃球吸食器內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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