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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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屬即被繼承人 李仁德
遺產管理人、 李姸儀李奕賢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屬即被繼承人李仁德之遺
  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被告李姸儀、李奕賢均為未成年人,應補正渠等之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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