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聲請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