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
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
再補9,197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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