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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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聖福受刑人即被告張展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聖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聖福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展豪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後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23日以桃園地檢102年桃檢秋執辛緝字1792號發布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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