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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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98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金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吳金蓮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監護人 郭鈴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表明債務人簽立契約之時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