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賢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7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慧茹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賢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7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