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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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代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
一、聲請人98、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報表編號:PLR2)。
三、未能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四、請提出98年至今聲請人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8,0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說明每月須繳納保險貸款利息4,500元之詳細原因,並提出每月繳納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七、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八、提出近一年所有醫療費用單據,並請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說明聲請人身體狀況。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4月起至101年4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及其子女 陳家偉陳靜頤陳玟伶陳柏達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4月起至101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聲請人之子女陳柏達之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六、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陳柏達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十七、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陳柏達是否在學?若是,應提出在學證明。
十八、請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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