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洪嫦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