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杭家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丁林 、 邱炳輝 、 邱俊斌 及 邱黃銀線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00元/平方公尺占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並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