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鄭春滿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王格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