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沈元
王紹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認可收養案件,經本院定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上午10時開訊問庭,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敘明其收養目的,本院同時於開庭通知書上註明應補正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暨公證書、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亦未予補正。本院以100年7月1日南院 龍家柔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函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該函並於100年7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為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審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