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劉奕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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