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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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宜寬 債務人杜居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