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債權人 盧明聰 債務人 張德源 即金順億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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