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8號被告 潘靜麗 上列被告與原告 王坤茂 間請求離婚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提出之陳報狀,就其內容之可行性及被告願配合協力完成之事項、範圍,具狀陳述意見。如有認礙難接受或履行顯有困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其事由。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為陳報,視為拒絕接受原告陳報狀之請求(如附件)。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