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838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105年1月18日陳報因第三人 陳佑明 從未移轉過扣薪款,故債權人無法知悉其每月薪資詳細數字,無法補正債務人按月應移轉金額明細;債權人變更請求對債務人按月將訴外人陳佑明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依債權比例給付予債權人之請求,非依一定數量為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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