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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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YROBERTFRANCIS(中文姓名:梅凱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捌捌零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大麻膏貳包(驗餘淨重重零點捌參柒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YROBERTFRANCIS(中文姓名:梅凱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驗餘淨重1.880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膏狀大麻塊(驗餘淨重0.837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稅署基隆關、臺北關人員,分別於民國106年3月20日、3月27日,查獲收件人為「MRANDREWBIS」,收件地址為「10FL-2.NO.156,SEC1CHUNGTEHRD,TAICHUNG,TAIWAN(ROC)」(即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2)之國際郵件,各夾帶大麻花(毛重共5公克)及膏狀大麻塊(毛重共2公克)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持搜索票前往被告前揭住處搜索後,認被告涉嫌重大,以中港刑字第1060007939號函移送被告MAYROBERTFRANCIS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查無被告有運輸大麻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自不得僅憑遭海關查扣夾帶有大麻之國際信件收件地址為被告住處,以及被告有遭查獲施用大麻等情,逕認定被告有報告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而於107年1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691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惟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及膏狀大麻塊,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6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及查獲郵件照片8張(見偵卷第61頁至第66頁)附卷可稽。是本件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洵堪認定。是本件扣案大麻花2包及大麻膏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前開大麻花及大麻膏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及大麻膏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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