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乙○○等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兩造間於鈞院95年度重簡字第691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案件業經判決,並命負擔訴訟費用,爰依法
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揭訴訟案件,雖於95年5月26日判決,然原告
即聲請人於95年7月26日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確定,本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即無理由,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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