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士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99年1月21日
止,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約定利息自貸放日起,前6期及
末6期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46﹪按月機動
計息;中間期數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7.96﹪
按月機動計息。貸款期間如遇原告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自
調整日起隨同調整計付(借據第4條)。如未按期清償,逾
期6個月內應另按約定利率之1成加計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
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借據第5條)。惟
被告本息僅繳至95年2月21日,尚積欠本金162,910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有繳息狀況查詢單為證,依借據第3條之
約定,如有1期未履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請求被告一
次全部清償所欠本金,並依約定加計利息、違約金。
三、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
定書1份、繳息狀況查詢單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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