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陳漢誠

被告 蔡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惟於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中,卻又記載如被告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49%計算遲延利息,前後之記載,尚有出入,則原告之真意為何,即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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