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來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