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顏志宏 (原名: 顏誌宏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