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耀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07.737顆比特幣(BTC),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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