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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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號上訴人 蔣祖昶 被上訴人 林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以應拆還面積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4,521,4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