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告 許淵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商思瑪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73,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關於薪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部分共計1,167,691元部分【計算式:656,614元+444,303元+9,000元+57,774元=1,167,691元】,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271元【計算式:12,682元-12,682元×1,167,691元/1,173,685元×2/3=4,2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