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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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李芷絨
李竺涵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峻葦 原告廖麗ꆼ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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