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債權人 鄭名芬 上列債權人鄭名芬因與債務人 陳乙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名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乙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住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