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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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86號聲請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 江樵茂 即品威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品威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江樵茂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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