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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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債權人 鄭守成 債務人 蔡淑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松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謝松業 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