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修復漏水所需
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標的物因修復
漏水所需金額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李文龍